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缴办法[失效]

  (二)代理收费方式;
  (三)收费资金的划转、对帐及期限;
  (四)收费票据的使用;
  (五)服务质量要求;
  (六)代收手续费;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实行银行代收的,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收费单位向缴费人开具《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征收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二)缴费人自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填写《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到代收银行、代收网点办理缴费手续;
  (三)代收银行、代收网点依据《通知书》及《缴款书》办理相关手续;
  (四)收费单位凭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通知书》及《缴款书》收据联,对缴费人缴费情况予以确认并办理其他事宜;
  (五)代收银行、代收网点将收费金额及时全额存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收费专户。
  《通知书》、《缴款书》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
  第八条 缴费人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市物价部门申请复核。市物价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将复核结论书面通知缴费人,缴费人按复核的缴费金额数缴费。
  复核结论与《通知书》的缴费金额不一致的,市物价部门应当将复核结论同时抄送收费单位和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 缴费人逾期未缴费的,由代收银行或代收网点按应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缴费人向市物价部门申请复核的,复核期间其缴费时限不予延长。
  第十条 收费单位未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知书》、《缴款书》或其内容填写不清的,缴费人有权拒缴,代收银行、代收网点应当拒收。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每个收费单位及收费项目确定收费编码,做好收费资金的统计、汇算、核对工作。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应当依据《通知书》及《缴款书》回执联建立收费台帐,并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缴情况报表。
  代收银行应当定期与市财政部门、收费单位对帐,确保收费金额与应收金额一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