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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五条的决定(1999)[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1年8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废止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五条的决定
(1999年8月18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礼花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出通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修改为“元旦、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十五)、国庆节(10月1日)和国家重大庆祝活动期间,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允许在规定的区域燃放限定品种的烟花爆竹,并由市公安机关以公告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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