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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淠史杭灌区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八号)


  《安徽省淠史杭灌区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0月15日

             安徽省淠史杭灌区大型
          水库库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条例
      (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淠史杭灌区梅山、响洪甸、佛子岭、磨子潭、龙河口五座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发展,帮助库区移民尽快脱贫致富,保障库区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淠史杭灌区五座大型水库库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设立淠史杭灌区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其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从淠史杭灌区农业灌溉水费中提取10%并提取水费外附加10%;
  (二)从淠史杭灌区工业用水(不包括发电用水,下同)、城镇生活用水水费外附加10%;
  (三)从梅山、响洪甸、佛子岭、磨子潭四座电站发电上网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17%;
  (四)以工代赈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扶贫信贷资金等。
  第四条 本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资金,属省内的由各用水受益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的测算,负责统一征收,由县(区)财政上缴省财政,有关市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各受益县(区)足额征缴;属省外的由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负责征收并上缴省财政。
  本条例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资金,由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负责征收并上缴省财政;第(三)项规定的资金,由省电力公司负责征收并上缴省财政。
  第五条 资金征收单位应当据实解缴资金,并于次年2月底前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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