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一款,作为修改后的第二十四条的第三款:“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如发现拟任人选有影响其通过任命的问题,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提请单位说明情况或撤回提名。”
增加一款,作为修改后的第二十四条的第四款:“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拟任命的副厅级以上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到会作供职报告。”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免案时,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得票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及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分别表决;其他人员的任免,分类一次表决。
未获通过的,若提请单位认为该人选仍适宜担任原拟任职务,可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再次提请任命。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请任命为同一职务。”
十三、原第二十三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免的人员,均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向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同时抄送有关单位。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免,由《安徽日报》和安徽人民广播电台公布。需要上报备案的,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修改后作为第二十六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免的人员,均由常务委员会分别向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同时抄送有关单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分院检察长的任免,由《安徽日报》和安徽人民广播电台、安徽电视台公布。”
十四、原第二十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和通过任命的人员,均颁发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任命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直接颁发任命书,提出要求,并听取被任命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实施
宪法、法律,依法开展工作的意见。”修改后作为第二十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和通过任命的人员,均颁发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