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第十六条第一款“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过的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如果其机构名称改变,而业务范围没有变动的,可以不重新办理任免手续,但应由原提请任命单位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修改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如果其机构名称改变,而基本职责范围没有变动的,可以不重新办理任免手续,但应由原提请任命单位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款“分别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注销”中“省人民代表大会”删除。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在任期内逝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办理免职手续,由原提请单位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七、第十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九、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相应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提请任命。”
十一、原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或批准任免的人员,报请单位要认真考核,写出正式报告,并附任免人员的简历、现实表现和任免理由,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作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任免案,提请单位应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并附任免人员的简历、现实表现和任免理由,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2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
原第二款中“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任免人员时,可以一次表决或分别表决。表决方式,可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删除。修改后的第二款作为第二十四条的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