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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
 (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和任免工作实际,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的人选。”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二、第三条中“由省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修改为“由省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
  三、第四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由它任免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四、第七条第一款“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销职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需要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五、第十四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分别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一人为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人选决定之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一人为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如果由不是本级副职的人代理,则应先由常务委员会任命为副职,再决定其代理。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决定之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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