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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四十、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代表联名”修改为“代表书面联名”;
  第二款中“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修改为:“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四十一、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修改为:“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删去第二款。
  四十二、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二款“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其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四十三、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并将第一款中“每人可以发言两次”修改为:“每次会议每人可以发言两次。”
  四十四、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将“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席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修改为:“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四十五、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将其中“由主席团决定”修改为“具体表决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四十六、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设为“第九章 附则”。
  根据本决定对法规章、条、款的顺序及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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