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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增加第二款:“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三十、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由主席团把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修改为第三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由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时,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三十二、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进行选举的时候”修改为“进行选举时”。
  三十三、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举行会议的时候”修改为“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第六章”修改为“第七章”。
  第三款“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修改为:“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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