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中“的主要内容”删去;将“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中“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删去。
二十六、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中“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修改为“举行会议时”。
第二款中“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修改为“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印发会议”修改为“印发代表”。
删去第三款。
第四款“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时,可以通知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修改为第三款“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二十七、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修改为“三十人以上代表联合书面提名”。
二十八、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候选人的提名者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修改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二十九、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人民政府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人民政府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