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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十九、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修改为:“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应当提供资料。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二十、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草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规草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组织代表进行审议。”修改为:“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草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法规草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第二款“法案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主席团审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法规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修改为:“议案和法规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说明,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法规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二十一、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修改为:“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二十二、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并增加第二款:“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
  二十三、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将其中“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二十四、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修改为“举行会议时”。
  第二款“提出工作报告的单位,应当根据代表的意见,对工作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并向主席团汇报”修改为:“提出工作报告的机关,应根据代表的意见,对工作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向主席团汇报。主席团应将修改情况书面印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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