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第六条第二项“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修改为“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名单草案”。
第三项“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修改为“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七、第八条第一款“代表原则上分别以省辖市、地区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修改为“代表一般以设区的市、地区为单位组成代表团”。
八、第九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预备会议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三款“在预备会议前,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征求各代表团意见。”修改为“在举行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九、第十条增加第二款:“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三款“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修改为“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十、增设第十三条,第一款为“主席团常务主席组成常务主席会议,常务主席行使职权,以主席团常务主席过半数通过。”并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作为第十三条第二款。
十一、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第二款:“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十二、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修改为:“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款“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根据需要安排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修改为:“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