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1999年2月1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实际,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目录。
二、设立第一章“总则”,将第一条、第二条作为第一章。
三、第一条“根据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修改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四、第三条第一款“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开会时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第一次会议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时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款“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五、第五条,第一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书面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二款“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临时通知”修改为“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