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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杭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任保兴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杭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和保护良好的居住环境与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民生活区。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住宅与非住宅房屋及相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场地。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范围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公房使用人根据本办法规定,享受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杭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物业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物业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物业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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