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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失效]

  (一)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培训等,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举办医疗、体育、艺术等特种专业类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举办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 举办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于9月底前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于第二年4月底前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学校在筹建期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招生,但是筹建期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教育机构取得审批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教育机构合并或者变更名称、性质、层次、专业、办学场所的,应当报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等其他事项的,应当报审批部门备案。
  教育机构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和财产结算,并由合并后的教育机构负责接收、安置原教育机构的学生。
  第十五条 教育机构解散,应当提前六个月提出申请,由审批部门核准。教育机构无法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审批部门应当责成解散。
  教育机构解散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解散的方案;
  (二)财务、会计资料和资产清查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
  (三)在校学生的安置方案;
  (四)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教育机构解散,应当做好善后工作。教育机构债权、债务的处理和清算后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办学管理

  第十六条 教育机构可以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聘任与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二)制定发展规划;
  (三)筹措办学经费;
  (四)审定预决算方案;
  (五)修改组织章程。
  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董事会董事,因特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委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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