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苏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7日)废止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苏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9年9月23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苏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
(1999年9月23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制定 1999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维护办学者、就学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将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引导和监督。
第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中阶段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和初中的前提下,可以举办少量民办小学和初中,提供择校机会。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举办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可以采用独立办学、合资办学、联合办学等多种办学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