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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失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安全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证书、中标通知书和单位工程安全技术管理资料,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
  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组织实施。
  建筑工程施工可能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安排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安全管理和特种作业。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规范和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施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向所在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检举或者控告。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现场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品、电气产品、安全防护设施以及机械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施工安全要求。
  施工现场的各类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起重机械应当经具有拆装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起重机械连续在同一地点使用满两年的,应当经法定检测机构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各类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起重机械的检测结果向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在施工现场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安全技术措施;
  (二)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
  (三)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书;
  (四)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
  第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向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故原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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