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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1999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13日

            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1999年9月28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 1999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建筑装饰装修,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施工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筑施工工程的企业,应当持有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与其资质相应的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证书。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项目经理对施工中的现场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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