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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二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2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1999年2月7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1999年2月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名称变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其工作情况的汇报。
  专门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之间在工作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协调。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各有关方面应当支持和配合。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时候,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物质、时间保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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