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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五)持挪用、转借的机动车牌证的;
  (六)违反规定安装或不按规定使用警灯或警报器的;
  (七)擅自安装或使用国家规定的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徽记、号牌或使用证的;
  (八)不按规定避让、穿插执行任务的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的;
  (九)使用涂改、失效、伪造、挪用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通行证或其它交通管理证件的;
  (十)擅自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或车架号码的;
  (十一)驾驶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的;
  (十二)驾驶车辆碾压交通肇事现场的;
  (十三)交通肇事后不设置警告标志的。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装载货物,每超1吨,处100元罚款;机动车载人的,每超员1人,处50元罚款。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扣驾驶证12个月:
  (一)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接受对其违章行为处理的;
  (二)年度审验期内,被拍照记录闯红灯累计3次以上的;
  (三)被暂扣、吊扣驾驶证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假报被盗、遗失,补领驾驶证的。
  第十五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机动车驾驶员符合下列第一、二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三、四项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五、六项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一)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二)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三)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四)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五)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
  (六)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
  第十六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逃逸、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事故真相或有其它恶劣行为的,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当年逾期未参加年审的,处100元罚款;上年未检审的,处200元罚款;2年未参加年审的,注销其驾驶执照。
  第十八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机动车当年逾期未参加年检的,处300元罚款;上年未参加年检的,处500元罚款;2年未参加年检的,处100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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