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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一)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载人的;
  (三)驾驶车辆吸烟、饮食、闲谈的;
  (四)往车外抛散物品的;
  (五)驾驶车辆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遇有少年儿童列队或行走不便的老人、残疾人横过车行道,不减速让行的;
  (六)驾驶车辆通过设有人行横道的道路和路口,不按规定减速避让行人的;
  (七)暂扣凭证或待办凭证过期失效仍驾驶车辆的。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100元罚款,可并处吊扣2个月驾驶证:
  (一)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二)不按规定分道行驶的;
  (三)出租车未载客时在快车道行驶的;
  (四)遇有行进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时,仍然进入路口的;
  (五)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载人、载货的;
  (六)在禁行时间、路线上行驶的;
  (七)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
  (八)拖拉机、农用机动运输车不按规定时间进入城区的;
  (九)不按规定位置安装或者故意遮盖车辆号牌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200元罚款,可并处吊扣3个月驾驶证: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或者执勤警察指挥行驶的;
  (二)军队、武警驾驶员驾驶地方车辆的;
  (三)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放车辆妨碍交通的;
  (四)在禁鸣喇叭区域鸣喇叭的;
  (五)跨、压单实线、双实线超车或者跨线行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行驶的;
  (七)前方受阻,驾驶机动车辆不按规定依次排队等候,争道行驶的;
  (八)前方无障碍而故意在道路上慢行、停驶或者以其它行为阻塞交通的;
  (九)驾驶机动车辆时使用移动电话或查看寻呼机内容的;
  (十)驾驶客运车辆,不按规定停车或中途随意上下乘客的。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可并处吊扣4个月驾驶证:
  (一)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超速行驶或者强行超车的;
  (三)逆向行驶的;
  (四)将机动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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