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和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议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二)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草拟地方性法规草案;
(三)对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进行审查,发现同
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四)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决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建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进行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五)听取市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题工作汇报;
(六)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专门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整理上报;
(八)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九)受理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十)承办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五十条 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办理常务委员会指导旗县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二)办理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选举和补选的具体工作;(三)承办常务委员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的具体工作;(四)负责对本级人民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征集、转办、督办工作,承办联系人民代表、组织人民代表学习、视察的具体工作;(五)提出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六)起草和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规范性文件;(七)对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发现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提出报告;(八)开展地方立法的理论研究,负责人大干部法律、法规学习的具体工作;(九)负责答复和请示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
第九章 联系代表和视察工作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