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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999修正)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
  (二)负责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
  (三)提出提请主任会议讨论事项的方案;
  (四)阅批重要文电,处理重要来信来访;
  (五)负责同有关方面的联系、协调工作;
  (六)负责协调办公厅同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之间的工作;
  (七)处理主任会议,主任、副主任交办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主持。根据需要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可以参加会议。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四十三条 办公厅是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厅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主要职责:
  (一)为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和有关参考资料;
  (二)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服务工作;
  (三)起草常务委员会综合性文件,编辑出版市人民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和常务委员会《会刊》、《工作通讯》等刊物;
  (四)负责文书处理,机要保密、资料管理工作,收集、整理人大工作信息;
  (五)征集、整理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负责对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催办工作;
  (六)承办常务委员会任免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承办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的具体工作;承办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七)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行政工作、人事保卫工作、离退休干部职工工作;
  (八)承办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厅务会议由办公厅主任主持,研究处理办公厅日常工作。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政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民族宗教侨务、农业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务委员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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