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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999修正)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五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主任会议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秘书长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三十九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三)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四)对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五)决定组织视察或者专门问题调查;
  (六)听取市人民政府和所属市、办、局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七)听取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
  (八)向常务委员会提名各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
  (九)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之间的日常工作;
  (十)处理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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