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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999修正)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第十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出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个别代表,接受个别代表的辞职。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常务委员会许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并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围绕建议议程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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