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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十四、第三十九条第八项修改为“向常务委员会提名各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第九项修改为“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之间的日常工作”。
  十五、第五章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十六、第四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负责协调办公厅同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之间的工作。”
  十七、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主持。根据需要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可以参加会议”。
  十八、增加一章列为第六章:“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列入第六章,将工作条件中有关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改为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十九、第四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征集、整理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负责对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催办工作”;第七项修改为:“承办常务委员会任免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承办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的具体工作;承办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删去第六项、第九项。
  二十、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政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民族宗教侨务、农业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务委员会领导”。
  二十一、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决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建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部分变更进行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二十二、增加一章列为第八章:“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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