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

  五、将原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有本条第(二)项行为的,除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外,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六、将原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未履行消防职责,造成火灾隐患的,或者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项修改为:“不遵守消防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的;”第(七)项修改为:“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的;”第二款修改为:“对有本条各项规定的行为,经公安消防机构指出拒不改正的,加重处罚;有本条第(五)、(六)项行为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十日以下拘留。”
  七、将原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单位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防火设计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
  (二)施工中擅自更改图纸中防火设计的;
  (三)工程竣工后消防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四)从事消防工程设计、安装、维修以及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批准的;
  (五)违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六)公共场所、大型仓库,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
  (七)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
  (八)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或者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及家属宿舍的。
  有本条第(三)、(四)、(六)项行为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并可责令其停产停业;有本条第(五)项行为的,按本款规定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八、将原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