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7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5日)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的规定》已经1999年4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4月15日施行。
市长 曹广亮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日
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提高社会养老保障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交通、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市政公用、农业综合、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向所在区、县(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申请,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发放《敬老优待证》。
第五条 持《敬老优待证》的老年人,进行下列活动可以享受免费待遇:
(一)进入公园(园中园和正在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的除外);
(二)参观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
(三)办理图书借阅证;
(四)进入收费公厕;
(五)在非机动车停车场存放自行车;
(六)乘坐公共电车、汽车(不含附线小公共汽车);
(七)到律师事务所进行自身事务的法律咨询。
第六条 持《敬老优待证》的老年人,进行下列活动可以享受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