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市房产部门可以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直到收缴资质证书,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物业管理的经营项目。
第四十七条 市房产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九条 罚没票据的使用和对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中一些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自用部位,是指一套住宅内部,由住宅的业主、使用人自用的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天井、庭园以及室内墙面、屋面、地面等部位;
(二)自用设备,是指一套住宅内部,由住宅的业主、使用人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以及总管以外的供水、排水、散热器、燃气管道(含户表)、电线(含户表)等设备;
(三)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门厅、楼梯门、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层面等部位;
(四)共用设备,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线、锅炉及附属设备管网、水箱、水泵、电梯、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等设备;
(五)公共设施,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库、锅炉房、照明路灯、给水、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等设施;
(六)房屋承重结构,是指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
第五十一条 本市规划区域内非住宅的物业管理和县(市)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