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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用电设备的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范。禁止超负荷运行,需增大功率时,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方可整改原线路。
  第二十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条 对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对公共娱乐场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公共娱乐场所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警告或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电工、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等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违反规定作业的;
  (二)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三)防火负责人谎报、不报或故意延误报告火灾情况的;
  (四)在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第三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四)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在地下建筑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的。
  第三十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严重危害消防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装饰、装修工程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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