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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征管暂行办法[失效]

  (四)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
  (五)保险赔款;
  (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个人所得的奖金;
  (八)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个人所得的扣缴手续费;
  (九)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损赠,不超过其个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十)经国家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资金、年终加薪、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其每月每人允许减除800元的费用和100元津贴、补贴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执行供销费用大包干办法的人员,应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提取费用一定比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并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其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每月800元的费用和100元津贴、补贴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35%五级超额累计税率,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家教、主持、办班、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的劳务报酬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在于: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于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属于一次性收入。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取得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比例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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