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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征管暂行办法[失效]

  第二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或者有偷税、抗税行为的,依照《征管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地方税务机关查出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除国家规定的免征项目外),按《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有关税收政策

附件二: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附件三: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附件四:税率表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附件一: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有关税收政策



  为了便于代扣代缴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正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现将有关现行政策规定摘要如下:
  第一条 下列各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在国家银行(包括信用社)储蓄存款利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国债利息,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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