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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征管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现发布《抚顺市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征管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周银校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抚顺市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征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部队、学校、驻抚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会计部门的负责人及办税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地方税务机关检查,如实反映情况,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五条 对故意刁难办税人员或阻挠其工作的,有关部门应配合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 代扣代缴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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