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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第九条 对依法强制拆迁或者拆除的房屋应当证据保全。
  第十条 房屋重置价格、结构分类及各类房屋成新评定批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房屋拆除必须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由具备房屋拆除资格的企业拆除。拆迁人与拆除企业的拆除协议应当报市拆迁办备案。
  第十二条 安置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分以下三类标准套型:
  一类标准套型(一间居室)
    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二类标准套型(二间居室)
    A型 建筑面积不低于55平方米;
    B型 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C型 建筑面积不低于65平方米。
  三类标准套型(三间居室)
    A型 建筑面积不低于75平方米;
    B型 建筑面积不低于85平方米。
  标准套型主卧室开间不得低于3.3米。
  以上标准不包括高层住宅。
  第十三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套型安置使用人:
  (一)原房建筑面积40(含40)平方米以下一间居室的,按照一类标准套型安置;
  (二)原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一间居室或者原房屋建筑面积40(含40)平方米以下二间居室的,按照二类标准套型A型安置;原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50(含50)平方米以下二间居室的,按照二类标准套型B型安置;原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60(含60)平方米以下二间居室的,按照二类标准套型C型安置;
  (三)原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二间居室或者原房屋建筑面积70(含70)平方米以下三间居室的,按照三类标准套型A型安置;原房屋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上85(含85)平方米以下三间居室的,按照三类标准套型B型安置;
  (四)原房屋建筑面积85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安置。
  第十四条 安置标准套型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以及由于房屋结构、户型设计等原因,超出安置标准套型建筑面积的自然差(不够自然间的)部分,按基本造价结算。
  出租的私有住宅房屋安置使用人的,超出的自然差(不够自然间的)按成本价格结算。
  第十五条 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合住一处成套住房,有多个房屋产权证照或者房屋使用证明的,按照一处成套住房安置;按照基本造价结算的就近上靠标准套型增加面积资金,由被拆迁人分别承担。被拆迁人要求分别安置的,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应当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及相应的增加面积建设资金。超出应当安置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同类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以市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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