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
(二)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批准文件。包括: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规划设计定位通知书;
5、拆迁范围红线图。
(三)房屋拆迁计划。包括拟搬迁、回迁时间、地点、户数、面积、套型,工程开工、竣工时间,委托拆迁协议和委托拆除房屋协议。
(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安置意见、安置面积、拆迁补偿形式、作价补偿数额、调换产权房屋地点。
(五)住宅房屋拆迁保障资金证明。
第四条 拆迁人拆迁住宅房屋,按照每户3万元标准开具房屋拆迁保障资金认定书,并将该款存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安置房建设情况监督使用。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缓建、停建拖延建设周期的,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将住宅房屋拆迁保障资金调拨用于安置房屋建设。
第五条 房屋拆迁通行发布后,市拆迁办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营业执照和房屋交易、借用、析产、赠与、租赁、典当、抵押、调配手续,暂停办理时间为六个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再行新建、扩建、翻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自行拆迁的单位或者被委托拆迁的单位均须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并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岗位培训,取得上岗证书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第七条 统一拆迁或者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与具备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签订委托拆迁协议,并缴纳拆迁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被委托单位应当对拟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调查摸底,提出测算报告,向拆迁当事人宣传拆迁政策,协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动员搬迁及信访接待,提供安置房屋设计图纸以及回迁选房排列顺序。
第八条 搬迁期满后,拆迁人应当持
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市拆迁办出具的搬迁期满证明到专业公司办理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