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1日)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与《
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施行。
市长 周银校
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
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
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其拆迁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通告;
(四)审查房屋拆迁资格、房屋拆除企业资格,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除企业资格证书;
(五)协调、处理房屋拆迁信访,裁决房屋拆迁纠纷;
(六)监督房屋拆迁保障资金使用,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监督,依法查处房屋拆迁违法行为;
(七)培训、考核房屋拆迁管理人员;
(八)负责全市房屋拆迁统计和档案管理。
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
房屋拆迁许可证,须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