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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1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与《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施行。

                              市长 周银校
                           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
          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其拆迁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通告;
  (四)审查房屋拆迁资格、房屋拆除企业资格,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除企业资格证书;
  (五)协调、处理房屋拆迁信访,裁决房屋拆迁纠纷;
  (六)监督房屋拆迁保障资金使用,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监督,依法查处房屋拆迁违法行为;
  (七)培训、考核房屋拆迁管理人员;
  (八)负责全市房屋拆迁统计和档案管理。
  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须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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