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修改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浑河流域(抚顺段)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周银校
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
浑河流域(抚顺段)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浑河流域(抚顺段)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辽宁省大伙房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浑河流域(抚顺段)地表水、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本办法所称浑河流域(抚顺段)包括浑河抚顺市区段主河道及十四条支流、大伙房水库、水库上游三条支流及沈抚灌渠抚顺段。
第三条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对浑河流域(抚顺段)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浑河流域(抚顺段)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浑河流域(抚顺段)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市、县(区)环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及《辽宁省辽河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制定本辖区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加快浑河流域(抚顺段)的治理速度。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在保证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和工农业用水的条件下,保持地表水的正常流量,保护水体环境质量及其自净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