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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三条 开发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存入项目保证金,并与开发主管部门签订开发项目保证协议。项目保证金额度为:2万平方米以下30万元,2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40万元,5万平方米以上50万元。项目完成经全面检查合格后,保证金及利息一并返还。对项目有遗留问题的,开发主管部门按照协议约定,有权动用项目保证金处理遗留工程。开发企业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开发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开发企业对开发项目不具备自行管理资格的,要按照建设监理制度的要求,委托建设监理。
  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担最终质量责任,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开发项目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必须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非住宅开发项目的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住宅(包括住宅小区、住宅组团、住宅单体,以下统称住宅小区)开发项目的验收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由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负责住宅的验收事宜。
  第二十七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和各分项工程质量经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
  (二)全部完成了施工图工程任务,水、电、暖、煤气和排水等配套工程达到使用条件;
  (三)各种施工机具、材料、构件、暂设工程、残土垃圾等全部清除,施工场地平整;
  (四)按照小区环境建设设计全部完成了绿化、硬化和各项建设;
  (五)环卫设施达到设计标准,具备使用条件,并已同环卫部门签订接段协议;
  (六)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完整;
  (七)拆迁安置方案经市拆迁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八)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已落实。
  第二十八条 住宅竣工后,因季节原因需推迟下年度绿化和因技术原因不能立即硬件,而其它条件已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可按照验收合格予以进户使用,待全部完成绿化、硬化后予以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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