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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政发[1999]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
          抚顺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必须依法开发、守法经营,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房地产开发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土地、房屋、基础设施投资开发和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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