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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房改房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0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
 《抚顺市房改房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政发〔1999〕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房改房交易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
            抚顺市房改房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规范房改房交易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市区内个人所购房改房进入市场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改房是指个人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并取得全部产权的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有偿解困建房以及个人部分出资购买的商品住房。
  第四条 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改房可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允许出售:
  (一)以所购住房抵押贷款尚未清偿的;
  (二)拖欠公共部位维修费的;
  (三)经司法机关查封限定产权转移的;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它暂不允许出售的。
  第五条 房改房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房改房交易执行市场价;
  (二)房改房交易实行价格评估制度,当事人交纳的税费应以评估价格为基准,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按成交价计征税费,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计征税费;
  (三)个人所购房改房出售后,不得造成新的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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