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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设立洗浴业网点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洗浴业网点首先到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文化、房产、城建、物价部门共同审核,符合条件的,自业主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行业主管部门发给《洗浴业经营许可证》;
  (二)到公安部门办理特业许可证和消防审批手续;
  (三)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洗浴业经营许可证》:
  (一)洗浴业经营产生的热、噪声污染、潮湿干扰居民住宅;
  (二)男女浴池淋浴喷头少于8个,不具备基本洗浴条件;
  (三)洗浴用水与居民供水使用同一进户管线;
  (四)使用不合格水质;
  (五)使用锅炉不符合安全标准;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其他规定条件。

第三章 从业人员

  第九条 应培训的从业人员由劳动主管部门组织岗位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条 从事按摩的人员应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按摩人员、搓澡工、服务员应持县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上岗培训和有效健康证。

第四章 分等定级

  第十二条 凡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洗浴业网点均须参加等级评定,等级设立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普通级(具体标准另行规定),评定办法按《抚顺市餐饮、服务业分等定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洗浴业网点收费依据评定的等级,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行业协会

  第十四条 洗浴行业协会是本行业自律性组织,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洗浴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协调行业内企业、业户与政府的关系,传达政府指示,反映会员呼声;
  (二)制定本行业经营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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