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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1999修正)

  (一)有生育能力的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二)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两个或者三个子女,只存活一个,不再生育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第二十六条 年满十四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由父母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父母及其子女享受以下优待和奖励:
  (一)自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十二元,发到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资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在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计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四)贫困地区发放中小学人民助学金,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农民独生子女的发放金额高于同等条件学生的百分之三十。农民独生子女参加高中招生(含职业高中)考试,给予加十分的照顾。农民独生子女参加大、中专招生考试,报区属院校和地方院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劳动部门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在农村安排劳务输出和乡镇企业用工时,应当优先安排独生子女户;
  (六)免去农民夫妻双方两年的义务工。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农村计划生育户以下优待:
  (一)发放救济金,独生子女按两个人份计算,计划生育纯女绝育户再增加一个人份;
  (二)优先为计划生育贫困户安排扶贫项目,优先提供扶贫资金、扶贫物资,优先安排到第二、三产业工作,优先提供致富技术;
  (三)灾区救济,对计划生育户优先发放救灾款;对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纯女绝育户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国家、集体补助标准逐步有所提高;
  (四)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户优先进行实用技术培训,优先提供致富信息和优良品种,优先扶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两高一优”农业,优先供应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优先收购农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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