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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
 (1998年5月11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7月3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促进玉树藏族自治州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工商行政管理、税收、资金、使用土地、经营场地和人才流动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保护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自治州、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都可以申请在自治州境内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
  第五条 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生产经营。
  国家专营、专控的部分商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
  第六条 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零售、批发、批零兼营、来料加工、长短途贩运和代购代销等多种方式从事生产经营;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跨地区、跨行业经营。
  第七条 自治州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本州投资建设,其投资及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自治州重点鼓励的投资项目:
  (一)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发荒山、荒坡、荒滩,生态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基础建设项目;
  (二)租赁、承包、兼并、购买州内国有或集体企业,利用地方优势资源,开办工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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