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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号)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已经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9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4月2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4月2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9年4月2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廉政勤政,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宪法和法律,熟悉人大工作的有关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常委会的工作;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安排。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会议通知的建议议程,做好审议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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