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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设置、发布户外广告时,应发布不低于其发布广告总数3%的公益广告。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涉及城市规划、市容市貌、市政设施、园林绿化、交通、消防安全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条 设置电子显示屏和烟草户外广告,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法律、法规对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张贴户外广告应当向发布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加盖广告管理专用印章后,在统一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
  公共广告栏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涂污和覆盖。
  禁止在树木、电力杆、电讯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张贴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向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或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置地点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置和发布非广告信息的,应持有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广告主利用自有场地发布户外广告的,须持营业执照到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及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流会、交易会等,举办单位或者参加者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有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办或者代理。
  举办单位或参加者自行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工商、城建、规划、市容环卫、园林、公安等部门审批户外广告,应分别自受理经营者或发布者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逾期视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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