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决定(1999)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决定》,于1998年12月31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1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决定
(1998年12月31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4月1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与第五条合并修改为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三、第三条修改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第四条修改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办公会议制度,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者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技术监督、物价、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