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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失效]

  (一)依法执行守护、押运等治安防范任务;
  (二)保护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发案现场秩序;
  (三)依法查验出入执勤区域人员的证件和车辆、物品的出入手续;
  (四)做好执勤区域内的守卫、巡逻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纠正和制止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发现现行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不能消除的,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保安人员执勤,应当身着全省统一的服装标志和佩带《保安人员执勤证》,遵守执勤纪律、文明执勤;并按规定佩带保安器械、通讯和报警等用具。在非值勤期间,保安人员不得着保安服装,不得携带保安器械。
  专门从事重要的金融、贵重物资、仓储、科研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保安人员,确有必要配备枪支、警械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本人和保护目标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使用保安器械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 保安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辱骂、欧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三)敲诈、勒索财物;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五)罚款或者没收财物;
  (六)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和财物;
  (七)擅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
  (八)其他非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指使保安人员从事超越其职责范围的非法活动。对单位组织或个人非法指使行为,保安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有权依法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在岗的保安人员必须按规定规定参加保安业务轮训和年度考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每年对保安服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考核,并配合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保安督察制度,对保安组织、保安人员的工作情况和纪律作风进行经常性督察,预防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并负责组织保安人员的上岗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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