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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委派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受委派的财会主管人员代表资产管理部门对所在单位资产营运、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管。
  委派财会主管人员的权利:
  1.组织、落实所在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2.依法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3.对所在单位会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并对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方案。
  4.向委派部门报告所在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经纪律事项和单位财务管理及重大经营管理情况。
  5.委派部门规定的其他权限。
  财会主管人员职责:
  1.参与所在单位对外投资和捐赠、债务担保、资产抵押、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和日常财务收支活动。
  2.监督和参加所在单位资产营运、财务收支活动和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情况,并对所在单位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对外报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3.建立健全所在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依法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提高基础管理水平,支持所在单位其他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4.定期向委派部门报告所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重大经营管理和违法、违纪事项。
  5.委派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委派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的管理
  政府确定需要委派财务总监的单位或项目,由财政或国资部门负责对委派财务总监的选定、资格审查、任免和业务指导,负责财务总监的人事、工资、福利及享受待遇等事项的确定和管理,负责制定业务考核办法、奖惩制度,并组织考核。由控股(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对其下属单位委派的财务总监或财会主管人员,按上述原则,实行谁委派谁管理。
  (一)委派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的资格认定及任免
  委派部门按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对委派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考试)。经考核(考试)合格后,经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由委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任免规定委派到试行单位任职。委派人员采取从委派部门系统内部调选,如系统内无合适人选时,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委派的财务总监或财会主管人员。委派的财务总监或财会主管人员的免职或解聘程序与任用程序相同。
  被委派单位发现委派的财务总监或财会主管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时,可以书面报告委派部门,经委派部门审查核实后,按任免程序进行调整。
  (二)委派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人事、工资、福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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