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委派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扎实的财会知识、较强的业务处理能力和5年以上财会工作经验。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担任政府重大基建项目财务监理的,还应具备工程预、决算技术资格)。
  (四)身份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年龄男性一般在55周岁、女性在50周岁以下。
  (五)无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四、委派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的权利和职责
  (一)受委派财务总监代理委派单位对所在单位资产营运、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管。
  财务总监的权利:
  1.参与所在单位涉及经费安排、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活动及参加相关内容的会议。
  2.查阅所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文档资料,审查所在单位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行使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督权。
  3.协助所在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所在单位国有资产完整。
  4.对所在单位财务会计岗位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和总会计师、财务机构和负责人的任免、奖惩具有建议权。
  5.向财政部门或委派部门报告所在单位财务会计活动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所在单位年度审计提出方案。
  6.委派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财务总监的职责:
  1.督促所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检查所在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会计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情况,对所在单位会计核算工作质量和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对所在单位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2.审核所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成本费用计划、筹资融资和投资方案、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等,对所在单位重要财务事项和财务活动实施方案或计划的可行性进行指导与监督。与所在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联合签发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对所在单位对外报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国有资产流失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3.审核所在单位财务会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对总会计师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调动和奖惩情况进行监督。
  4.定期向财政部门或委派部门报告所在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及重大财务收支活动和财务经营管理业绩。
  5.委派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