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为保证全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辽宁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具体负责对全省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各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步骤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分为动员部署、自查整顿、组织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初至3月上旬)
  各地要抓紧组建机构,配备人员,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开展清理整顿城市客运交通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自查整顿阶段(3月中旬至6月中旬)
  采取自查清理整顿与组织专项清查治理相结合的方法,集中搞好清理整顿。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工作。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营运的车辆、站点,查清并堵住非法营运的源头。
  2.全面清理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各类未经国家和省批准的“乱收费”;严肃查处各类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恢复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以及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的行为。各地要列出收费明细表,该取消的一律取消,并报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3.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经营资质进行一次全面复审;对从业人员要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职业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
  4.规范企业承包、租赁行为。对经济关系不规范、责权不明确的,要及时纠正。
  5.严格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行为。对私下转让经营权、扰乱经营权管理和挪用经营权出让、转让收入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经营权出让、转让的收入金额上交地方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设施的建设,扶持国有大中型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
  6.对出租车、小公共汽车违反交通法规、不文明驾车、争客抢线等影响交通秩序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组织验收阶段(6月中旬至7月底)
  各地要按照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验收标准进行自查验收。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情况、效果、经验进行总结,并写出自查验收总结报告报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市清理整顿工作组织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通报批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责令限期完成。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