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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交通厅等部门关于
 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交通厅、财政厅、计委、公安厅《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2月25日
        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精神,全面开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规范城市客运市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全省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中心,坚持“统筹考虑、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战略,发挥国有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主导作用,形成以公共汽车、电车为主体,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格局;正确处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运作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体制。
  清理整顿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提高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规范营运秩序,改善经营环境,确保行业稳定;积极营造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开放市场、有序竞争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城市人民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公共交通客运服务。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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